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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食品安全法》解讀系列-總則2
發布時間:2022-09-19
第一章 總則
第二條 【調整范圍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下活動,應當遵守此法:
(一)食品生產和加工(以下稱食品生產),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(以下稱食品經營);
(二)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;
(三)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、容器、洗滌劑、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、設備(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)的生產經營;
(四)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;
(五)食品的貯存和運輸;
(六)對食品、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。
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(以下稱食用農產品)的質量安全管理,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》的規定。但是,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、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、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,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。
【解讀】
適用范圍解讀:食品生產;食品經營(餐飲和銷售);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的生產、經營和使用(食品添加劑和相關產品);食品儲存和運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