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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食品安全法》解讀系列-總則11-13
第(di)十一條 國(guo)家鼓勵(li)和支持開展(zhan)與食(shi)(shi)品(pin)安全(quan)(quan)有關的基礎研究(jiu)、應用研究(jiu),鼓勵(li)和支持食(shi)(shi)品(pin)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(shi)(shi)品(pin)安全(quan)(quan)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。
國(guo)家對農(nong)藥的使用(yong)實(shi)行嚴(yan)格的管理制度(du),加快淘(tao)汰(tai)劇毒(du)、高(gao)毒(du)、高(gao)殘(can)留農(nong)藥,推動(dong)替代產品(pin)的研發和應用(yong),鼓勵使用(yong)高(gao)效低(di)毒(du)低(di)殘(can)留農(nong)藥。
第十二條 任(ren)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(bao)食(shi)品(pin)安(an)全(quan)違法行為,依(yi)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(shi)品(pin)安(an)全(quan)信息,對食(shi)品(pin)安(an)全(quan)監督(du)管理工作(zuo)提出意(yi)見和建(jian)議。
第十(shi)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(gong)作(zuo)中做(zuo)出(chu)(chu)突出(chu)(chu)貢獻的單位和(he)個(ge)人,按照國(guo)家有關(guan)規定(ding)給(gei)予表彰、獎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