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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食品安全法》解讀系列-第三章 食品生產經營33
第一節 一(yi)般(ban)規定
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(sheng)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(quan)標準,并符合下列要求(qiu):
(一)具有與(yu)生產經營的食(shi)品(pin)品(pin)種、數量相適應的食(shi)品(pin)原料處(chu)理和食(shi)品(pin)加(jia)工、包裝(zhuang)、貯存等場所,保持該(gai)場所環境(jing)整(zheng)潔,并(bing)與(yu)有毒、有害場所以及其他(ta)污染(ran)源保持規(gui)定的距離;
(二(er))具有(you)與(yu)生產(chan)經營(ying)的食品品種、數量相適應(ying)的生產(chan)經營(ying)設(she)備或(huo)者設(she)施,有(you)相應(ying)的消毒、更衣、盥洗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風、防(fang)腐、防(fang)塵、防(fang)蠅、防(fang)鼠(shu)、防(fang)蟲、洗滌以及處(chu)理廢水、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(she)備或(huo)者設(she)施;
(三)有專職或(huo)者(zhe)兼(jian)職的食(shi)品(pin)安全(quan)(quan)專業技(ji)術人員、食(shi)品(pin)安全(quan)(quan)管理人員和保證食(shi)品(pin)安全(quan)(quan)的規章(zhang)制度;
(四)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(ju)和工藝流程,防(fang)止待加工食(shi)品與直接(jie)入口食(shi)品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,避免食(shi)品接(jie)觸有毒(du)物、不潔物;
(五)餐(can)具、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,使用(yong)前(qian)應(ying)當洗凈、消毒,炊具、用(yong)具用(yong)后應(ying)當洗凈,保持清潔;
(六)貯存(cun)、運輸和裝卸(xie)食(shi)品的容器、工具和設備(bei)應當安(an)全(quan)、無害,保持清潔,防(fang)止食(shi)品污染,并符合保證食(shi)品安(an)全(quan)所需的溫度、濕度等特殊要求,不得將(jiang)食(shi)品與有毒(du)、有害物品一同貯存(cun)、運輸;
(七)直接入口的食品(pin)應(ying)當使用無毒、清潔的包裝材料、餐具、飲具和容器;
(八(ba))食(shi)品生產經營人(ren)員應當保持個人(ren)衛生,生產經營食(shi)品時,應當將手洗凈,穿(chuan)戴清(qing)潔的工(gong)作衣、帽等(deng);銷(xiao)售無(wu)包裝的直接入口食(shi)品時,應當使用無(wu)毒、清(qing)潔的容器、售貨工(gong)具和(he)設(she)備;
(九)用水應當符(fu)合國家規定的(de)生(sheng)活飲用水衛生(sheng)標(biao)準;
(十)使用(yong)的洗(xi)滌劑、消毒劑應當對人體(ti)安(an)全(quan)、無害;
(十一)法(fa)律、法(fa)規規定(ding)的其(qi)他要求。
非(fei)食(shi)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(shi)品貯存、運輸和裝卸的,應當符合前(qian)款第六項的規(gui)定。